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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甲方:  乙方:  转让人、受让人经协商一致,对注册商标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:  1、合同标的类别:  2、权利义务  1)、注册商标转让人保证是上述注册商标的所有人;  2)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,转让人把注册商标有关证件交给受让人;由受让人办理有关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及缴纳有关费用,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后..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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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 让 协 议 书 新 华 字 典 汉 语 词 典 成 语 大 全 近 反 义 词 组 词 造 句 古 诗 谜 语 更 多 书 法 字 典 三 字 经 百 家 姓 文 言 文 单 词 大 全 在 线 翻 译 汉 语 转 换 拼 音 五 笔 字 根 表 郑 码 查 字 仓 颉 查 字 元 素 周 期 表 圆 周 率 千 字 文 笔 顺 查 询 生 僻 字 范 文 网 范 文 网 范 文 网 首 页 实 用 文 工 作 总 结 工 作 计 划 述 职 报 告 心 得 体 会 句 子 作 文 自 我 鉴 定 祝 福 语 好 工 具 > 范 文 > 实 用 文 > 承 让 协 议 书 承 让 协 议 书 格 式 : D O C 上 传 日 期 : 2 0 2 4 0 2 1 0 承 让 协 议 书 2 0 2 4 0 2 1 0 0 8 : 2 7 : 0 7 承 让 协 议 书 篇 1 甲 方 : 乙 方 : 转 让 人 、 受 让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, 对 注 册 商 标 的 转 让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: 1 、 合 同 标 的 类 别 : 2 、 权 利 义 务 1 ) 、 注 册 商 标 转 让 人 保 证 是 上 述 注 册 商 标 的 所 有 人 ; 2 ) 、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, 转 让 人 把 注 册 商 标 有 关 证 件 交 给 受 让 人 ; 由 受 让 人 办 理 有 关 注 册 商 标 转 让 手 续 及 缴 纳 有 关 费 用 , 经 国 家 商 标 局 核 准 后 , 该 注 册 商 标 权 正 式 归 受 让 人 所 有 。 3 ) 、 转 让 费 : 3 、 违 约 责 任 1 ) 、 商 标 转 让 申 请 经 国 家 商 标 局 批 准 后 , 如 转 让 人 仍 在 生 产 的 商 品 上 继 续 使 用 本 商 标 , 应 停 止 使 用 本 商 标 , 并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; 2 ) 、 受 让 人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, 未 交 付 注 册 商 标 转 让 费 用 , 转 让 人 有 权 拒 绝 交 付 注 册 商 标 的 所 有 权 , 并 可 以 通 知 受 让 人 解 除 合 同 。 4 、 合 同 生 效 1 ) 、 本 合 同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, 对 转 让 人 、 受 让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; 2 ) 、 按 法 律 规 定 , 注 册 商 标 权 转 让 经 国 家 商 标 局 核 准 后 生 效 , 但 如 果 注 册 商 标 转 让 申 请 未 经 商 标 局 核 准 , 本 合 同 自 然 失 效 ; 受 让 人 应 把 注 册 商 标 有 关 证 件 退 还 给 转 让 人 , 转 让 人 应 把 受 让 人 支 付 转 让 人 转 让 费 的 有 关 费 用 由 转 让 人 、 受 让 人 各 负 担 一 半 。 5 、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首 先 协 商 解 决 , 如 协 商 不 一 致 , 任 一 方 均 可 向 被 告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。 6 、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, 转 让 人 、 受 让 人 、 代 理 人 和 国 家 商 标 局 各 一 份 。 甲 方 : 乙 方 : 日 期 : 承 让 协 议 书 篇 2 需 货 方 : (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) 供 货 方 : (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) 经 甲 乙 双 方 充 分 协 商 , 特 订 立 本 合 同 , 双 方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。 一 、 价 格 条 款 1 、 沙 、 石 、 水 泥 、 石 灰 建 筑 用 材 料 根 据 市 场 价 格 双 方 协 定 。 附 : 河 沙 7 8 元 / 方 , 本 地 沙 7 0 元 / 方 , 石 灰 3 7 0 元 / 吨 , 砾 石 6 8 元 / 方 , 水 泥 依 行 情 价 进 行 调 整 。 2 、 甲 、 乙 双 方 不 定 期 对 材 料 行 情 了 解 , 确 需 进 行 调 整 的 可 调 整 。 3 、 若 有 市 场 原 因 导 致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, 乙 方 提 前 通 知 甲 方 。 ( 如 今 年 水 泥 行 情 变 化 剧 烈 , 需 有 厂 方 涨 价 函 , 经 甲 方 确 认 真 实 , 乙 方 方 可 按 上 涨 后 价 格 实 行 。 ) 4 、 价 格 表 中 未 列 出 商 品 ,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市 场 正 常 协 商 定 价 。 二 、 材 料 配 送 方 式 及 运 输 方 式 1 、 乙 方 按 要 求 将 甲 方 所 需 材 料 运 送 到 目 的 地 时 , 乙 方 应 请 现 场 负 责 人 验 收 、 签 字 , 且 开 具 体 相 关 送 货 单 一 式 三 份 进 行 核 对 , 甲 方 和 现 场 负 责 人 各 一 份 , 乙 方 一 份 。 2 、 甲 方 所 需 材 料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安 排 车 辆 运 输 , 且 运 输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材 料 损 失 、 丢 失 ,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, 甲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。 三 、 质 量 标 准 1 、 沙 、 石 要 干 净 , 不 含 泥 沙 , 粗 细 要 达 到 级 配 。 2 、 水 泥 要 求 : 有 出 厂 质 量 报 告 、 合 格 证 , 达 到 所 需 标 号 。 四 、 结 算 方 式 每 月 采 取 月 结 的 方 式 结 算 , 每 个 月 月 底 乙 方 凭 现 场 收 货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送 货 回 单 到 公 司 对 单 , 待 公 司 确 认 无 误 后 , 次 月 初 给 予 结 算 。 合 同 期 内 必 须 保 证 所 有 材 料 款 结 清 。 五 、 甲 方 责 任 1 、 保 证 材 料 款 及 时 到 位 , 按 期 结 算 。 2 、 甲 方 需 乙 方 配 送 的 材 料 尽 可 能 提 前 通 知 乙 方 , 给 乙 方 提 供 充 裕 的 时 间 安 排 配 送 工 作 。 六 、 乙 方 的 责 任 1 、 乙 方 保 证 按 甲 方 限 定 的 时 间 及 时 送 货 ; 2 、 若 有 材 料 不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, 乙 方 负 责 退 货 。 七 、 合 同 期 限 本 合 同 执 行 期 限 , 从 签 定 至 本 公 司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完 工 。 八 、 本 协 议 经 双 方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后 即 时 生 效 , 双 方 应 严 格 执 行 , 执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如 发 生 纠 纷 , 双 方 应 本 着 平 等 、 互 谅 的 原 则 协 商 解 决 , 协 商 未 果 可 提 请 法 院 判 决 。 九 、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,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。 甲 方 单 位 ( 盖 章 ) : 负 责 人 : 电 话 : 日 期 : 乙 方 负 责 人 : 电 话 : 日 期 : 承 让 协 议 书 篇 3 甲 方 , 乙 方 , 风 险 提 示 , 注 意 慎 重 选 择 培 训 对 象 , 不 对 试 用 期 内 的 员 工 进 行 委 外 出 资 培 训 , 因 为 , 按 法 律 规 定 , 即 使 与 其 签 订 了 服 务 期 协 议 , 试 用 期 员 工 一 旦 辞 职 , 企 业 是 不 能 追 究 其 赔 偿 违 约 金 的 。 若 该 新 员 工 表 现 优 秀 , 确 实 要 出 资 对 其 进 行 委 外 培 训 的 , 建 议 先 给 予 办 理 提 前 转 正 , 将 其 转 为 正 式 员 工 后 再 与 其 签 订 服 务 期 协 议 , 这 样 追 究 其 违 约 责 任 时 才 合 法 。 根 据 员 工 与 企 业 共 同 生 存 、 共 同 发 展 的 理 念 , 现 就 甲 方 对 乙 方 进 行 培 训 的 相 关 事 宜 , 经 协 商 一 致 , 签 订 如 下 协 议 , 以 兹 共 同 遵 守 , 第 一 条   培 训 情 况 1 、 培 训 性 质 为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, 内 容 为 , 2 、 培 训 期 限 , 预 计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月 _ _ _ _ 日 起 至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月 _ _ _ _ 日 止 。 以 实 际 培 训 时 间 为 准 。 第 二 条   培 训 费 用 1 、 培 训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培 训 费 、 材 料 费 、 课 本 费 、 食 宿 费 、 交 通 费 等 项 目 ; 2 、 受 训 员 工 的 培 训 费 用 由 X X 承 担 。 第 三 条   工 资 及 福 利 待 遇 风 险 提 示 , 对 于 培 训 期 间 的 待 遇 要 明 确 , 包 括 培 训 期 间 的 补 贴 、 工 资 福 利 、 保 险 等 。 要 特 别 注 意 , 在 培 训 协 议 中 写 明 培 训 费 包 括 什 么 费 用 , 不 包 括 什 么 费 用 , 以 防 在 员 工 违 约 时 不 致 引 起 争 议 。 要 明 确 在 培 训 期 间 的 住 宿 标 准 、 交 通 费 等 。 要 注 意 较 长 时 间 的 培 训 是 否 有 探 亲 假 , 如 有 规 定 要 写 明 。 1 、 学 习 培 训 期 间 的 工 资 视 情 况 按 原 工 资 办 法 的 _ _ _ _ 支 付 。 在 晋 级 或 工 资 办 法 修 订 时 , 乙 方 作 为 在 编 人 员 处 理 。 2 、 社 会 保 险 原 则 上 按 有 关 规 定 作 为 在 编 人 员 处 理 。 在 培 训 期 间 , 甲 方 另 行 支 付 给 乙 方 生 活 费 _ _ _ _ 元 月 。 培 训 期 间 的 工 资 和 生 活 费 也 计 入 培 训 费 用 。 若 在 培 训 学 习 期 间 , 乙 方 接 受 甲 方 交 付 的 调 查 或 安 排 出 差 , 差 旅 费 按 X X 规 定 的 标 准 支 付 。 3 、 乙 方 的 学 习 时 间 , 计 入 工 作 时 间 之 内 , 按 连 续 工 龄 累 计 。 第 四 条   服 务 期 风 险 提 示 , 服 务 期 要 定 的 合 理 , 比 如 , 按 培 训 费 总 和 5 0 0 0 元 约 定 _ _ _ _ _ _ _ _ 年 , 以 此 类 推 。 另 外 , 还 需 在 此 条 款 里 约 定 如 与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及 以 后 签 订 的 培 训 服 务 期 限 有 冲 突 ,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延 续 至 培 训 服 务 期 协 议 约 定 的 服 务 期 终 止 等 字 样 内 容 , 以 解 决 服 务 期 超 过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的 合 同 自 动 延 续 问 题 。 1 、 甲 乙 双 方 确 定 服 务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为 , 培 训 开 始 起 ; 2 、 服 务 期 的 结 束 时 间 为 下 列 第 _ _ _ 种 , ( 1 ) 至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月 _ _ _ _ 日 止 ; ( 2 ) 至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时 止 。 第 五 条   乙 方 义 务 受 训 员 工 在 学 习 期 间 , 必 须 每 隔 _ _ _ _ 天 ( 即 每 年 _ _ _ _ 月 _ _ _ _ 日 前 ) 向 X X 人 事 部 书 面 报 告 学 习 情 况 , 并 附 学 校 有 关 成 绩 等 记 录 。 受 训 员 工 应 自 学 遵 守 培 训 校 方 的 各 项 规 定 与 要 求 。 凡 因 违 规 违 纪 受 到 校 方 处 分 的 , X X 将 追 加 惩 处 , 视 同 在 本 X X 内 的 严 重 过 失 。 第 六 条   违 约 责 任 1 、 乙 方 提 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,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; 2 、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, 甲 方 与 乙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, 乙 方 仍 应 支 付 违 约 金 , ( 1 ) 乙 方 严 重 违 反 甲 方 的 规 章 制 度 的 ; ( 2 ) 乙 方 严 重 失 职 , 营 私 舞 弊 , 给 甲 方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; ( 3 ) 乙 方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, 对 完 成 甲 方 的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, 或 者 经 甲 方 提 出 , 拒 不 改 正 的 ; ( 4 ) 乙 方 以 欺 诈 、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, 使 甲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; ( 5 ) 乙 方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。 第 七 条   协 议 的 效 力 此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, 自 双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后 生 效 , 具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。 甲 方 ( 签 字 盖 章 ) ,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月 _ _ _ _ 日 乙 方 ( 签 字 ) ,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月 _ _ _ _ 日 承 让 协 议 书 篇 4 合 同 编 号 : _ _ _ _ _ _ _ _ _ 甲 方 : _ _ _ _ _ _ _ _ _ ( 使 用 方 ) 乙 方 : _ _ _ _ _ _ _ _ _ ( 供 货 方 ) 签 证 方 : _ _ _ _ _ _ _ _ _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_ _ _ _ _ _ _ _ _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经 过 询 价 _ _ _ _ _ _ _ _ _ 采 购 , 确 定 _ _ _ _ _ _ _ _ _ 为 标 项 _ _ _ _ _ _ _ _ _ 中 标 单 位 , 乙 方 、 甲 方 、 签 证 方 三 方 经 协 商 , 达 成 以 下 条 款 : 第 一 条 采 购 商 品 清 单 及 合 同 价 格 ┌ ─ ─ ─ ─ ┬ ─ ─ ─ ─ ─ ┬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┬ ─ ─ ─ ─ ┬ ─ ─ ─ ┬ ─ ─ ┐ │ 确 认 书 号 │ 品 牌 / 型 号 │ 型 号 配 置 │ 数 量 │ 单 价 │ 总 价 │ │ │ │ 根 据 询 价 信 息 编 制 │ │ │ │ ├ ─ ─ ─ ─ ┴ ─ ─ ─ ─ ─ ┴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┼ ─ ─ ─ ─ ┼ ─ ─ ─ ┼ ─ ─ ┤ │ 合 计 │ │ │ │ ├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┴ ─ ─ ─ ─ ┴ ─ ─ ─ ┴ ─ ─ ┤ │ 合 同 总 价 : ( 人 民 币 ) ( 大 写 金 额 ) 元 整 │ └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┘ 注 : 1 . 商 品 型 号 、 数 量 、 配 置 要 求 及 使 用 单 位 地 址 等 详 见 附 件 清 单 ; 2 . 以 上 合 同 总 价 包 括 运 抵 各 使 用 单 位 的 运 费 及 安 装 调 试 费 等 ; 第 二 条 质 量 保 证 乙 方 保 证 本 合 同 中 所 供 应 的 国 产 商 品 是 2 0 x x 年 1 2 月 3 1 日 以 后 生 产 的 符 合 国 家 技 术 规 格 和 质 量 标 准 的 出 厂 原 装 合 格 产 品 ; 进 口 商 品 是 获 得 国 家 商 检 局 颁 布 安 全 许 可 证 的 出 厂 原 装 合 格 产 品 。 如 发 生 所 供 商 品 与 合 同 不 符 , 甲 方 ( 使 用 方 ) 有 权 拒 收 或 退 货 ,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责 任 和 后 果 由 乙 方 承 担 。 第 三 条 交 货 时 间 、 地 点 1 . 乙 方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_ _ _ _ _ _ _ _ _ 个 工 作 日 前 按 照 其 与 使 用 单 位 事 先 直 接 联 系 约 定 ( 使 用 单 位 地 址 、 联 系 人 等 见 清 单 ) 将 所 供 商 品 运 至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拆 箱 , 并 负 责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后 交 甲 方 验 收 。 2 . 在 所 供 商 品 交 付 使 用 时 , 乙 方 必 须 向 甲 方 提 供 产 品 说 明 书 、 质 量 保 证 书 、 保 修 卡 等 必 须 具 备 的 相 关 资 料 和 必 备 的 附 件 。 第 四 条 售 后 服 务 1 . 合 同 商 品 从 验 收 后 合 格 之 日 起 , 乙 方 提 供 的 商 品 保 修 期 为 保 修 卡 上 提 供 的 保 修 时 限 。 保 修 期 内 , 乙 方 负 责 对 其 提 供 的 商 品 实 行 免 费 维 修 。 保 修 期 后 , 乙 方 仍 提 供 维 修 服 务 , 收 取 成 本 费 。 2 . 乙 方 保 证 所 供 商 品 在 保 修 期 内 发 生 故 障 时 , 最 迟 在 _ _ _ _ _ _ _ _ _ 个 工 作 日 内 修 复 , 必 要 时 采 取 临 时 调 换 等 措 施 , 以 保 证 甲 方 的 正 常 工 作 。 第 五 条 验 收 1 . 乙 方 将 所 供 商 品 运 至 交 货 地 点 拆 箱 并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后 , 由 各 使 用 单 位 当 场 负 责 验 收 。 2 . 合 同 商 品 从 验 收 合 格 次 日 起 _ _ _ _ _ _ _ _ _ 天 内 , 出 现 非 甲 方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的 无 法 排 除 的 故 障 , 由 乙 方 予 以 整 机 调 换 。 材 料 人 工 综 合 单 价 : ( 2 0 x x 元 / 套 ) 4 、 泵 房 钢 质 甲 级 防 火 门 : 2 M * 2 . 4 M ( 双 开 往 外 开 ) 材 料 : 冷 板 拆 门 框 1 0 0 M M 宽 , 门 页 5 0 M M 宽 , 内 放 防 火 棉 , 锁 、 拉 手 , 内 喷 防 锈 漆 , 外 喷 浅 灰 色 油 漆 。 材 料 人 工 综 合 单 价 ( 1 1 0 0 元 / 平 方 ) , 接 实 平 方 结 算 。 5 、 铝 合 金 窗 : 材 料 : 2 . 4 M * 0 . 9 M , 4 扇 , 左 右 推 拉 , 材 质 1 . 2 厚 , 白 玻 璃 : 0 . 5 厚 , 自 动 锁 . 材 料 人 工 综 合 单 价 ( 2 5 0 元 / 平 方 ) , 接 实 平 方 结 算 . 三 、 安 全 :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供 料 的 装 、 卸 和 运 输 过 程 中 任 何 环 节 的 安 全 , 甲 方 概 不 负 责 , 并 不 承 担 连 带 的 刑 事 和 经 济 责 任 。 四 、 要 求 进 度 完 成 情 况 : 水 泵 房 甲 级 钢 质 防 火 门 及 铝 窗 制 作 安 装 完 成 时 间 为 7 天 , 电 房 不 锈 钢 门 及 电 动 卷 闸 门 制 作 4 天 , 等 甲 方 通 知 安 装 时 间 开 始 为 6 天 付 款 方 式 五 、 付 款 方 式 : 水 泵 房 甲 级 钢 质 防 火 门 及 铝 窗 制 作 安 装 完 成 、 电 房 不 锈 钢 门 及 电 动 卷 闸 门 制 作 完 成 , 付 总 款 4 0 % 。 全 部 安 装 完 成 , 付 总 款 8 0 % 。 所 需 验 收 资 料 交 齐 , 所 承 包 内 门 窗 分 项 工 程 经 业 主 、 电 力 所 、 监 理 、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全 部 付 清 所 承 包 工 程 款 。 六 、 其 它 未 尽 事 宜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。 本 合 同 一 式 叁 份 , 甲 方 收 执 贰 份 , 乙 方 收 执 壹 份 , 双 方 代 表 签 字 生 效 , 工 程 结 束 , 款 清 后 失 效 。 甲 方 ( 公 章 ) : _ _ _ _ _ _ _ _ _ 乙 方 ( 公 章 ) : _ _ _ _ _ _ _ _ _ 法 定 代 表 人 ( 签 字 ) : _ _ _ _ _ _ _ _ _ 法 定 代 表 人 ( 签 字 ) :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月 _ _ _ _ 日 _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月 _ _ _ _ 日 承 让 协 议 书 篇 5 2 0 2 2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制 通 用 版 合 同 书 是 网 为 大 家 提 供 及 整 理 发 布 , 其 中 里 面 内 容 可 阅 读 参 考 学 习 。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制 通 用 版 合 同 书 能 帮 助 到 大 家 需 求 和 解 决 方 案 , 看 完 能 有 所 启 发 及 帮 到 您 ! 内 容 下 载 可 根 据 需 要 自 行 编 辑 修 改 , 相 关 内 容 可 进 行 关 键 字 搜 索 。 2 0 2 2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制 通 用 版 合 同 书 正 文 内 容 标 准 名 称 主 编 单 位 ( 盖 章 ) 起 止 日 期 天 津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二 零 零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月 _ _ _ _ 日 合 同 条 款 甲 方 : 市 建 委 科 教 处 ( 委 托 单 位 ) 乙 方 : 标 准 主 编 单 位 丙 方 : 保 证 单 位 , 即 乙 方 的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( 集 团 或 局 ) 1 . 甲 方 对 乙 方 执 行 合 同 的 全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。 2 . 乙 方 在 年 _ _ _ _ 月 以 前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的 各 项 任 务 , 并 保 证 所 编 标 准 达 到 合 同 规 定 的 指 标 。 丙 方 监 督 保 证 合 同 的 执 行 , 并 解 决 应 属 本 部 门 安 排 的 条 件 和 补 助 经 费 。 乙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时 , 丙 方 负 连 带 责 任 。 3 . 各 方 按 合 同 规 定 分 别 提 供 各 自 负 担 的 经 费 。 按 合 同 所 拨 经 费 必 须 专 款 专 用 , 不 得 挪 作 它 用 。 乙 方 必 须 每 年 向 甲 方 和 丙 方 报 送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( 包 括 经 费 开 支 情 况 ) 。 4 .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须 修 改 某 项 条 款 , 须 由 甲 、 乙 、 丙 三 方 共 同 协 商 修 改 ,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自 行 修 改 合 同 。 因 修 改 条 款 需 追 加 经 费 时 , 由 提 出 修 改 的 一 方 负 责 。 5 . 标 准 完 成 后 , 由 甲 方 或 委 托 丙 方 组 织 鉴 定 。 经 鉴 定 成 果 达 不 到 合 同 规 定 的 目 标 , 乙 方 应 及 时 进 行 补 充 编 制 。 补 充 编 制 的 延 长 期 不 得 超 过 _ _ _ _ _ _ _ _ 年 。 补 充 编 制 的 条 件 ( 包 括 经 费 和 材 料 设 备 ) 由 乙 方 负 责 。 如 补 充 编 制 后 仍 达 不 到 要 求 , 由 甲 方 决 定 部 分 或 全 部 偿 还 甲 方 提 供 的 编 制 经 费 ,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拒 绝 偿 还 , 丙 方 负 连 带 责 任 。 6 . 标 准 批 准 颁 布 后 由 甲 方 负 责 印 刷 发 行 , 并 组 织 贯 标 培 训 。 任 何 人 未 经 甲 方 委 托 不 得 擅 自 印 刷 发 行 及 组 织 贯 标 培 训 。 7 . 甲 方 撤 消 或 不 履 行 合 同 时 , 已 拨 给 乙 方 的 经 费 和 物 资 不 得 追 回 。 乙 方 撤 消 或 不 履 行 合 同 时 , 应 追 回 甲 方 已 拨 的 全 部 经 费 。 其 余 内 容 见 下 表 : 标 准 名 称 新 编 □ 修 订 □ 在 编 国 标 □ 进 度 计 划 征 求 意 见 稿 年 _ _ _ _ 月 日 送 审 稿 年 _ _ _ _ 月 日 报 批 稿 年 _ _ _ _ 月 日 专 业 归 类 1 、 城 乡 规 划 : □ 2 、 城 乡 工 程 测 量 : □ 3 、 _ _ _ _ 镇 公 共 交 通 : □ 4 、 _ _ _ _ 镇 市 政 工 程 : □ 5 、 _ _ _ _ 镇 给 水 : □ 6 、 _ _ _ _ 镇 燃 气 : □ 7 、 _ _ _ _ 镇 供 热 : □ 8 、 _ _ _ _ 镇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: □ 9 、 _ _ _ _ 镇 风 景 园 林 : □ 1 0 、 _ _ _ _ 镇 工 程 防 灾 : □ 1 1 、 建 筑 设 计 : □ 1 2 、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及 勘 察 : □ 1 3 、 建 筑 结 构 与 房 地 产 : □ 1 4 、 建 筑 施 工 质 量 与 安 全 : □ 1 5 、 建 材 应 用 : □ 1 6 、 建 筑 节 能 : □ 1 7 、 信 息 技 术 : □ 1 8 、 其 它 : □ 编 制 ( 修 订 ) 的 目 的 、 意 义 : 编 制 ( 修 订 ) 的 必 要 性 ( 内 容 包 括 与 国 内 外 相 关 标 准 的 关 系 及 协 调 使 用 说 明 ) : 主 要 内 容 和 适 用 范 围 : 该 标 准 的 经 济 效 益 、 社 会 效 益 和 环 境 效 益 : 主 编 联 系 人 : 年 龄 : 学 历 : 职 称 : 职 务 : 电 话 : 单 位 名 称 : 传 真 : 通 讯 地 址 : e a : 邮 编 : 主 管 部 门 联 系 人 : 年 龄 : 学 历 : 职 称 : 职 务 : 电 话 : 单 位 名 称 : 传 真 : 通 讯 地 址 : e a : 邮 编 :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: 年 龄 : 学 历 : 职 称 : 职 务 : 电 话 : 单 位 名 称 : 传 真 : 通 讯 地 址 e a : 邮 编 : 参 编 单 位 主 要 参 编 人 员 情 况 姓 名 年 龄 学 历 职 务 职 称 单 位 名 称 拨 款 : 万 元 ; 自 筹 : 万 元 乙 方 开 户 银 行 : 银 行 帐 号 : 甲 方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字 : 单 位 盖 章 年 _ _ _ _ 月 _ _ _ _ 日 乙 方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字 : 单 位 盖 章 年 _ _ _ _ 月 _ _ _ _ 日 丙 方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字 : 单 位 盖 章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月 _ _ _ _ 日 说 明 1 . 本 合 同 由 乙 方 填 写 一 式 五 份 ( a 4 纸 ) , 电 子 文 件 一 份 , 送 丙 方 签 署 意 见 盖 章 后 , 报 甲 方 ; 2 . 编 号 不 填 写 ; 返 承 让 协 议 书 篇 6 范 本 在 租 赁 期 内 , 乙 方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,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, 收 回 该 房 屋 ,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租 金 2 0 % 的 违 约 金 , 若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不 足 弥 补 甲 方 损 失 的 , 乙 方 还 应 负 责 赔 偿 直 至 达 到 弥 补 全 部 损 失 为 止 。 下 面 是 关 于 个 人 标 准 租 房 合 同 范 本 , 欢 迎 阅 读 ! 范 x 一 出 租 方 : _ _ _ _ _ _ (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) 身 份 证 :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承 租 方 : _ _ _ _ _ _ (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) 身 份 证 :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根 据 甲 、 乙 双 方 在 自 愿 、 平 等 、 互 利 的 基 础 上 , 经 协 商 一 致 , 为 明 确 双 方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, 就 甲 方 将 其 合 法 拥 有 的 房 屋 出 租 给 乙 方 使 用 , 乙 方 承 租 甲 方 房 屋 事 宜 , 订 立 本 合 同 。 一 、 房 屋 地 址 : _ _ _ _ 区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幢 _ _ _ _ 室 内 的 一 间 单 间 。 用 于 普 通 住 房 。 二 、 租 赁 期 限 及 约 定 。 1 、 该 房 屋 租 赁 期 共 _ _ _ _ _ _ _ _ 年 。 自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月 _ _ _ _ 日 起 至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月 _ _ _ _ 日 止 。 2 、 房 屋 租 金 : 每 月 _ _ _ _ _ 元 。 按 月 付 款 , 每 月 提 前 五 天 付 款 。 另 付 押 金 _ _ _ _ _ 元 , 共 计 _ _ _ _ _ _ 元 。 ( 大 写 : _ _ _ _ _ 万 _ _ _ _ _ 仟 _ _ _ _ _ 佰 _ _ _ _ _ 拾 _ _ _ _ _ 元 整 ) 房 屋 终 止 , 甲 方 验 收 无 误 后 , 将 押 金 退 还 乙 方 , 不 计 利 息 。 3 、 乙 方 向 甲 方 承 诺 , 租 赁 该 房 屋 仅 作 为 普 通 住 房 使 用 。 4 、 租 赁 期 满 , 甲 方 有 权 收 回 出 租 房 屋 , 乙 方 应 如 期 交 还 。 乙 方 如 要 求 续 租 , 则 必 须 在 租 赁 期 满 前 一 个 月 内 通 知 甲 方 ,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, 重 新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。 三 、 房 屋 修 缮 与 使 用 。 1 、 在 租 赁 期 内 , 甲 方 应 保 证 出 租 房 屋 的 使 用 安 全 。 乙 方 应 合 理 使 用 其 所 承 租 的 房 屋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。 如 乙 方 因 使 用 不 当 造 成 房 屋 及 设 施 损 坏 的 , 乙 方 应 负 责 修 复 或 给 予 经 济 赔 偿 。 2 、 该 房 屋 及 所 属 设 施 的 维 修 责 任 除 双 方 在 本 合 同 及 补 充 条 款 中 约 定 外 , 均 由 甲 方 负 责 ( 但 乙 方 使 用 不 当 除 外 ) 甲 方 进 行 维 修 须 提 前 七 天 通 知 乙 方 , 乙 方 应 积 极 协 助 配 合 。 3 、 乙 方 因 使 用 需 要 , 在 不 影 响 房 屋 结 构 的 前 提 下 , 可 以 对 房 屋 进 行 装 修 装 饰 , 但 其 设 计 规 模 、 范 围 、 工 艺 、 用 料 等 方 案 应 事 先 征 得 甲 方 的 同 意 后 方 可 施 工 。 租 赁 期 满 后 , 依 附 于 房 屋 的 装 修 归 甲 方 所 有 。 对 乙 方 的 装 修 装 饰 部 分 甲 方 不 负 有 修 缮 的 义 务 。 四 、 房 屋 的 转 让 与 转 租 。 1 、 租 赁 期 间 ,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,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转 租 、 转 借 承 租 房 屋 。 2 、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转 租 房 屋 的 , 应 当 单 独 订 立 补 充 协 议 , 乙 方 应 当 依 据 与 甲 方 的 书 面 协 议 转 租 房 屋 。 五 、 乙 方 违 约 的 处 理 规 定 在 租 赁 期 内 , 乙 方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,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, 收 回 该 房 屋 ,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租 金 2 0 % 的 违 约 金 , 若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不 足 弥 补 甲 方 损 失 的 , 乙 方 还 应 负 责 赔 偿 直 至 达 到 弥 补 全 部 损 失 为 止 。 ( 1 )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, 擅 自 将 房 屋 转 租 、 转 借 给 他 人 使 用 的 ; 。 ( 3 ) 擅 自 改 变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租 赁 用 途 或 利 用 该 房 屋 进 行 违 法 活 动 的 ; 。 ( 4 ) 拖 欠 房 租 累 计 一 个 月 以 上 的 。 六 、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, 甲 。 乙 各 执 一 份 , 签 字 后 即 行 生 效 。 七 、 其 他 说 明 : 水 电 数 字 由 甲 乙 双 方 与 其 他 承 租 方 平 均 分 配 ( 入 住 时 的 水 电 数 字 : 电 _ _ _ _ _ _ _ _ , 水 _ _ _ _ _ _ _ _ , ) 甲 方 签 字 :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乙 方 签 字 :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联 系 方 式 :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联 系 方 式 : _ _ _ _ 日 期 :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范 x 二 订 立 合 同 双 方 : 出 租 方 : _ _ _ _ _ _ ,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承 租 方 : _ _ _ _ _ _ ,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》 及 有 关 规 定 , 为 明 确 甲 、 乙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,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, 签 订 本 合 同 。 第 一 条 甲 方 将 自 有 的 坐 落 在 _ _ _ _ _ _ 市 _ _ _ _ _ _ 街 _ _ _ _ _ _ 巷 _ _ _ _ _ _ 号 的 房 屋 _ _ _ _ _ _ 栋 _ _ _ _ _ _ 间 , 建 筑 面 积 _ _ _ _ _ _ 平 方 米 、 使 用 面 积 _ _ _ _ _ _ 平 方 米 , 类 型 _ _ _ _ _ _ , 结 构 等 级 _ _ _ _ _ _ , 完 损 等 级 _ _ _ _ _ _ , 主 要 装 修 设 备 _ _ _ _ _ _ , 出 租 给 乙 方 作 _ _ _ _ _ _ 使 用 。 第 二 条 租 赁 期 限 租 赁 期 共 _ _ _ _ _ _ 个 月 , 甲 方 从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月 _ _ _ _ 日 起 将 出 租 房 屋 交 付 乙 方 使 用 , 至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月 _ _ _ _ 日 收 回 。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甲 方 可 以 终 止 合 同 , 收 回 房 屋 : 1 . 擅 自 将 房 屋 转 租 、 分 租 、 转 让 、 转 借 、 联 营 、 入 股 或 与 他 人 调 剂 交 换 的 ; 。 2 . 利 用 承 租 房 屋 进 行 非 法 活 动 ,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; 。 3 . 拖 欠 租 金 _ _ _ _ 个 月 或 空 置 _ _ _ _ 月 的 。 合 同 期 满 后 , 如 甲 方 仍 继 续 出 租 房 屋 的 , 乙 方 拥 有 优 先 承 租 权 。 租 赁 合 同 因 期 满 而 终 止 时 , 如 乙 方 确 实 无 法 找 到 房 屋 , 可 与 甲 方 协 商 酌 情 延 长 租 赁 期 限 。 第 三 条 租 金 和 租 金 交 纳 期 限 、 税 费 和 税 费 交 纳 方 式 甲 乙 双 方 议 定 月 租 金 _ _ _ _ _ _ 元 , 由 乙 方 在 _ _ _ _ 月 _ _ _ _ 日 交 纳 给 甲 方 。 先 付 后 用 。 甲 方 收 取 租 金 时 必 须 出 具 由 税 务 机 关 或 县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监 制 的 收 租 凭 证 。 无 合 法 收 租 凭 证 的 乙 方 可 以 拒 付 。 甲 乙 双 方 按 规 定 的 税 率 和 标 准 交 纳 房 产 租 赁 税 费 , 交 纳 方 式 按 下 列 第 _ _ _ _ 款 执 行 : 1 . 有 关 税 法 _ _ _ _ 镇 政 发 ( 9 0 ) 第 3 4 号 文 件 规 定 比 例 由 甲 、 乙 方 各 自 负 担 ; 。 2 . 甲 、 乙 双 方 议 定 。 7 ) 城 住 公 字 第 1 3 号 通 知 执 行 。 甲 方 修 缮 房 屋 时 , 乙 方 应 积 极 协 助 , 不 得 阻 挠 施 工 。 出 租 房 屋 的 修 缮 , 经 甲 乙 双 方 商 定 , 采 取 下 述 第 _ _ _ _ _ _ 款 办 法 处 理 : 1 . 按 规 定 的 维 修 范 围 , 由 甲 方 出 资 并 组 织 施 工 ; 。 3 . 由 乙 方 负 责 维 修 ; 。 4 . 甲 乙 双 方 议 定 。 乙 方 因 使 用 需 要 , 在 不 影 响 房 屋 结 构 的 前 提 下 , 可 以 对 承 租 房 屋 进 行 装 饰 , 但 其 规 模 、 范 围 、 工 艺 、 用 料 等 均 应 事 先 得 到 甲 方 同 意 后 方 可 施 工 。 对 装 饰 物 的 工 料 费 和 租 赁 期 满 后 的 权 属 处 理 , 双 方 议 定 : 料 费 由 _ _ _ _ _ _ 方 承 担 ( ) ; 所 有 权 属 _ _ _ _ _ _ 方 ( ) 。 第 五 条 租 赁 双 方 的 变 更 。 1 . 如 甲 方 按 法 定 手 续 程 序 将 房 产 所 有 权 转 移 给 。 第 三 方 时 , 在 无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, 本 合 同 对 新 的 房 产 所 有 者 继 续 有 效 ; 。 2 . 甲 方 出 售 房 屋 , 须 在 三 个 月 前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,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, 乙 方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; 。 3 . 乙 方 需 要 与 。 第 三 人 互 换 用 房 时 , 应 事 先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, 甲 方 应 当 支 持 乙 方 的 合 理 要 求 。 第 六 条 违 约 责 任 。 1 . 甲 方 未 按 本 合 同 第 。 一 、 二 条 的 约 定 向 乙 方 交 付 符 合 要 求 的 房 屋 , 负 责 赔 偿 _ _ _ _ _ _ 元 。 2 . 租 赁 双 方 如 有 一 方 未 履 行 。 第 四 条 约 定 的 有 关 条 款 的 , 违 约 方 负 责 赔 偿 对 方 _ _ _ _ _ _ 元 。 3 . 乙 方 逾 期 交 付 租 金 , 除 仍 应 补 交 欠 租 外 , 并 按 租 金 的 _ _ _ _ _ _ % , 以 天 数 计 算 向 甲 方 交 付 违 约 金 。 4 . 甲 方 向 乙 方 收 取 约 定 租 金 以 外 的 费 用 , 乙 方 有 权 拒 付 。 5 . 乙 方 擅 自 将 承 租 房 屋 转 给 他 人 使 用 , 甲 方 有 权 责 令 停 止 转 让 行 为 , 终 止 租 赁 合 同 。 同 时 按 约 定 租 金 的 _ _ _ _ _ _ % , 以 天 数 计 算 由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。 6 . 本 合 同 期 满 时 , 乙 方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, 继 续 使 用 承 租 房 屋 , 按 约 定 租 金 的 _ _ _ _ _ _ % , 以 天 数 计 算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后 , 甲 方 仍 有 终 止 合 同 的 申 诉 权 。 上 述 违 约 行 为 的 经 济 索 赔 事 宜 , 甲 乙 双 方 议 定 在 本 合 同 签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。 第 七 条 免 责 条 件 。 1 . 房 屋 如 因 不 可 抗 拒 的 原 因 导 致 损 毁 或 造 成 乙 方 损 失 的 , 甲 乙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责 任 。 2 . 因 市 政 建 设 需 要 拆 除 或 改 造 已 租 赁 的 房 屋 , 使 甲 乙 双 方 造 成 损 失 , 互 不 承 担 责 任 。 因 上 述 原 因 而 终 止 合 同 的 , 租 实 际 使 用 时 间 计 算 , 多 退 少 补 。 第 八 条 争 议 解 决 的 方 式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中 如 发 生 争 议 , 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 ; 协 商 不 成 时 ,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房 屋 租 赁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调 解 , 调 解 无 效 时 , 可 向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经 济 合 同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, 也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。 第 九 条 其 他 约 定 事 宜 。 承 让 协 议 书 篇 7 发 包 人 : (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) 设 计 人 : (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) 发 包 人 委 托 设 计 人 承 担 工 程 设 计 , 工 程 地 点 为 ,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, 签 订 本 合 同 , 共 同 执 行 。 第 一 条 本 合 同 签 订 依 据 1 . 1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》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》 《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》 。 1 . 2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法 规 和 规 章 。 1 . 3 建 设 工 程 批 准 文 件 。 第 二 条 设 计 依 据 2 . 1 发 包 人 给 设 计 人 的 设 计 委 托 说 明 书 。 2 . 2 发 包 人 提 交 的 建 筑 基 础 资 料 。 2 . 3 设 计 人 采 用 的 主 要 技 术 标 准 是 : 第 三 条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次 序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可 视 为 是 能 互 相 说 明 的 , 如 果 合 同 文 件 存 在 歧 义 或 不 一 致 , 则 根 据 如 下 优 先 次 序 来 判 断 : 3 . 1 合 同 书 3 . 2 发 包 人 要 求 及 委 托 书 第 四 条 本 合 同 项 目 的 名 称 、 规 模 、 阶 段 、 投 资 及 设 计 内 容 ( 根 据 行 业 特 点 填 写 ) 项 目 名 称 : 项 目 规 模 :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。 设 计 阶 段 : 施 工 图 阶 段 。 设 计 内 容 : 第 五 条 发 包 人 应 向 设 计 人 提 交 的 有 关 资 料 及 文 件 : 在 签 订 合 同 后 二 天 内 , 发 包 人 提 供 给 设 计 人 建 筑 效 果 图 、 建 筑 设 计 施 工 蓝 图 的 电 子 文 档 。 第 六 条 设 计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交 付 的 设 计 资 料 时 间 及 文 件 : 在 起 天 内 , 提 交 施 工 图 份 。 第 七 条 费 用 经 双 方 商 定 , 本 合 同 设 计 费 为 人 民 币 : 整 。 说 明 : 本 设 计 费 用 为 包 干 设 计 费 , 不 再 调 整 。 第 八 条 支 付 方 式 8 . 1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十 天 内 , 发 包 人 支 付 元 作 为 定 金 ( 合 同 结 算 时 , 定 金 抵 作 设 计 费 ) 。 8 . 2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完 成 后 七 天 内 , 发 包 人 向 设 计 人 支 付 至 总 设 计 费 的 8 0 % , 计 元 。 8 . 3 施 工 图 会 审 、 技 术 交 底 后 七 天 内 , 发 包 人 向 设 计 人 支 付 至 总 设 计 费 的 9 0 % 。 8 . 4 余 1 0 % 设 计 费 在 幕 墙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付 清 。 第 九 条 双 方 责 任 9 . 1 发 包 人 责 任 9 . 1 . 1 发 包 人 按 本 合 同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,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设 计 人 提 交 基 础 资 料 及 文 件 , 并 对 其 完 整 性 、 正 确 性 及 时 限 负 责 。 发 包 人 不 得 要 求 设 计 人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。 发 包 人 提 交 上 述 资 料 及 文 件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1 5 天 以 内 , 设 计 人 按 本 合 同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交 付 设 计 文 件 时 间 顺 延 ; 发 包 人 交 付 上 述 资 料 及 文 件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1 5 天 以 上 时 , 设 计 人 有 权 重 新 确 定 提 交 设 计 文 件 的 时 间 。 9 . 1 . 2 发 包 人 变 更 委 托 设 计 项 目 、 规 模 、 条 件 或 因 提 交 的 资 料 错 误 , 或 所 提 交 资 料 作 较 大 修 改 , 以 致 造 成 设 计 人 设 计 返 工 时 , 双 方 除 另 行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( 或 另 订 合 同 ) 、 重 新 明 确 有 关 条 款 外 , 发 包 人 应 按 设 计 人 所 耗 工 作 量 向 设 计 人 支 付 返 工 费 。 在 未 签 订 合 同 前 发 包 人 已 同 意 , 设 计 人 为 发 包 人 所 做 的 各 项 设 计 工 作 , 发 包 人 应 支 付 相 应 设 计 费 。 9 . 1 . 3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, 发 包 人 要 求 终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, 已 开 始 设 计 工 作 的 , 发 包 人 应 根 据 设 计 人 已 进 行 的 实 际 工 作 量 , 不 足 一 半 时 , 按 该 阶 段 设 计 费 的 一 半 支 付 ; 超 过 一 半 时 , 按 该 阶 段 设 计 费 的 全 部 支 付 。 9 . 1 . 4 发 包 人 应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金 额 和 日 期 向 设 计 人 支 付 设 计 费 , 每 逾 期 支 付 一 天 , 应 承 担 应 支 付 金 额 千 分 之 二 的 逾 期 违 约 金 , 且 设 计 人 提 交 设 计 文 件 的 时 间 顺 延 。 逾 期 超 过 3 0 天 以 上 时 , 设 计 人 有 权 暂 停 履 行 下 阶 段 工 作 , 并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。 9 . 1 . 5 发 包 人 要 求 设 计 人 比 合 同 规 定 时 间 提 前 交 付 设 计 文 件 时 , 须 征 得 设 计 人 同 意 , 不 得 严 重 背 离 合 理 设 计 周 期 , 且 发 包 人 应 支 付 赶 工 费 。 9 . 1 . 6 设 计 文 件 中 选 用 的 国 家 标 准 图 、 部 标 准 图 及 地 方 标 准 图 由 设 计 人 负 责 解 决 。 9 . 2 设 计 人 责 任 9 . 2 . 1 设 计 人 应 按 国 家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技 术 规 范 、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, 按 本 合 同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、 时 间 及 份 数 向 发 包 人 交 付 设 计 文 件 , 并 对 提 交 的 设 计 文 件 的 质 量 负 责 。 9 . 2 . 2 设 计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为 5 0 年 。 9 . 2 . 3 设 计 人 对 设 计 文 件 出 现 的 遗 漏 或 错 误 负 责 修 改 或 补 充 。 由 于 设 计 人 设 计 错 误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损 失 , 设 计 人 除 负 责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外 , 应 免 收 受 损 失 部 分 的 设 计 费 , 并 根 据 损 失 程 度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赔 偿 金 , 赔 偿 金 数 额 由 双 方 商 定 为 实 际 损 失 的 百 分 之 一 。 9 . 2 . 4 由 于 设 计 人 原 因 , 延 误 了 设 计 文 件 交 付 时 间 , 每 延 误 一 天 , 应 减 收 该 项 目 应 收 设 计 费 的 千 分 之 二 , 延 误 交 付 设 计 文 件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1 5 天 以 上 时 ,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, 不 予 支 付 该 阶 段 的 设 计 费 用 , 并 追 究 设 计 人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。 9 . 2 . 5 设 计 人 交 付 设 计 文 件 后 , 按 规 定 参 加 有 关 上 级 的 设 计 审 查 , 并 根 据 审 查 结 论 负 责 不 超 出 原 定 范 围 的 内 容 做 必 要 调 整 补 充 。 9 . 2 . 6 设 计 人 在 接 到 发 包 人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修 改 通 知 2 4 小 时 内 给 予 答 复 。 第 十 条 保 密 双 方 均 应 保 护 对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,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, 任 何 一 方 均 不 得 对 对 方 的 资 料 及 文 件 擅 自 修 改 、 复 制 或 向 第 三 人 转 让 或 用 于 本 合 同 项 目 外 的 项 目 。 如 发 生 以 上 情 况 , 泄 密 方 承 担 一 切 由 此 引 起 的 后 果 并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。 第 十 一 条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,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, 协 商 不 成 的 按 下 列 第 ( 二 ) 种 方 式 解 决 : ( 一 ) 提 交 绍 兴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; ( 二 )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。 第 十 二 条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他 1 2 . 1 发 包 人 要 求 设 计 人 派 专 人 长 期 驻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配 合 与 解 决 有 关 问 题 时 , 双 方 应 另 行 签 订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。 1 2 . 2 设 计 人 为 本 合 同 项 目 的 服 务 至 施 工 安 装 结 束 为 止 。 1 2 . 3 本 工 程 项 目 中 , 设 计 人 不 得 指 定 建 筑 材 料 、 设 备 的 生 产 厂 或 供 货 商 。 发 包 人 需 要 设 计 人 配 合 建 筑 材 料 、 设 备 的 加 工 订 货 时 , 所 需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。 1 2 . 4 发 包 人 委 托 设 计 人 承 担 本 合 同 内 容 以 外 的 工 作 服 务 , 另 行 签 订 协 议 并 支 付 费 用 。 1 2 . 5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时 , 双 方 应 及 时 协 商 解 决 。 1 2 . 6 本 合 同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即 生 效 , 一 式 陆 份 , 发 包 人 叁 份 , 设 计 人 叁 份 。 1 2 . 7 双 方 认 可 的 来 往 传 真 、 电 报 、 会 议 纪 要 等 , 均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,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。 1 2 . 8 未 尽 事 宜 ,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,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,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。 甲 方 ( 公 章 ) : _ _ _ _ _ _ _ _ _                 乙 方 ( 公 章 ) : _ _ _ _ _ _ _ _ _ 法 定 代 表 人 ( 签 字 ) : _ _ _ _ _ _ _ _ _           法 定 代 表 人 ( 签 字 ) :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月 _ _ _ _ 日               _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月 _ _ _ _ 日 承 让 协 议 书 篇 8 2 0 2 2 临 时 代 课 老 师 聘 用 标 准 合 同 书 是 网 为 大 家 提 供 及 整 理 发 布 , 其 中 里 面 内 容 可 阅 读 参 考 学 习 。 临 时 代 课 老 师 聘 用 标 准 合 同 书 能 帮 助 到 大 家 需 求 和 解 决 方 案 , 看 完 能 有 所 启 发 及 帮 到 您 ! 内 容 下 载 可 根 据 需 要 自 行 编 辑 修 改 , 相 关 内 容 可 进 行 关 键 字 搜 索 。 2 0 2 2 临 时 代 课 老 师 聘 用 标 准 合 同 书 正 文 内 容 甲 方 ( 用 人 学 校 ) :     乙 方 ( 应 聘 教 师 ) :     按 照 双 方 自 愿 的 原 则 , 经 过 协 商 , 签 定 本 合 同 。     一 、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的 申 请 , 聘 用 乙 方 为 临 时 代 课 教 师 。     二 、 聘 用 期 从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月 _ _ _ _ 日 起 至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月 _ _ _ _ 日 止 。     三 、 乙 方 提 供 的 学 历 证 书 、 身 份 证 等 证 明 材 料 必 须 真 实 , 必 须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甲 方 所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, 努 力 教 书 育 人 , 完 成 学 校 交 给 的 各 项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任 务 。     四 、 甲 方 应 每 月 按 时 给 乙 方 发 放 劳 动 报 酬 : 每 月 学 前 班 代 课 费 共 1 0 0 0 . 0 0 元 。     五 、 合 同 期 未 满 , 乙 方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中 止 合 同 不 再 受 聘 ,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。     六 、 本 合 同 一 式 三 份 ,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, 自 签 定 合 同 之 日 起 生 效 。     甲 方 ( 盖 章 ) : 乙 方 ( 签 名 ) :     代 表 ( 签 名 ) :    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月 _ _ _ _ 日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月 _ _ _ _ 日 全 文 阅 读 已 结 束 , 如 果 需 要 下 载 本 文 请 点 击 下 载 此 文 档 上 一 篇 : 2 0 2 4 个 人 介 绍 信 ( 汇 集 1 5 篇 ) 下 一 篇 : 运 动 会 开 幕 式 主 持 词 十 篇 相 关 推 荐 w 承 让 协 议 书 热 门 发 布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8 我 们 在 很 多 场 合 都 会 使 用 合 同 。 签 订 合 同 可 以 很 大 程 度 的 保 护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, 有 没 有 标 准 的 合 同 模 板 可 以 参 考 ? 希 望 这 份 “ 承 让 协 议 书 ” 能 够 达 到 您 的 期 望 , 希 望 此 文 能 对 您 有 所 启 迪 ! . . . w 承 让 协 议 书 十 二 篇 发 布 时 间 : 2 0 2 4 0 1 1 0 随 着 法 律 制 度 的 不 断 完 善 和 合 同 签 订 的 普 及 , 越 来 越 多 的 人 对 这 种 形 式 有 所 了 解 。 一 旦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署 该 合 同 并 盖 上 章 , 立 即 生 效 。 今 天 小 编 在 这 里 整 理 了 一 些 关 于 “ 承 让 协 议 书 ” 的 内 容 , 感 谢 您 的 光 临 , 我 们 将 竭 尽 全 力 呈 现 给 您 最 优 质 的 信 息 ! . . . w 承 让 协 议 书 经 典 发 布 时 间 : 2 0 2 3 1 1 0 1 您 知 道 什 么 样 的 合 同 才 是 规 范 的 吗 ? 一 定 要 细 心 审 查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。 合 同 可 以 约 束 双 方 共 同 履 行 义 务 、 承 担 责 任 , 栏 目 小 编 认 为 这 篇 “ 承 让 协 议 书 ” 文 章 非 常 适 合 广 大 读 者 阅 读 , 希 望 本 文 能 够 为 您 的 工 作 和 生 活 增 加 更 多 的 乐 趣 ! . . . w 承 让 协 议 书 集 锦 五 篇 发 布 时 间 : 2 0 2 3 1 2 0 1 当 人 们 对 法 律 的 了 解 逐 渐 加 深 时 , 合 同 越 来 越 受 到 人 们 的 重 视 。 签 订 合 同 是 当 事 人 依 自 己 意 愿 自 主 决 定 的 。 我 们 根 据 您 的 需 求 编 辑 了 “ 承 让 协 议 书 ” , 我 们 会 在 网 站 上 发 布 更 多 信 息 请 持 续 关 注 ! . . . w 典 当 协 议 书 发 布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2 《 典 当 协 议 书 》 是 编 辑 为 了 满 足 您 的 需 求 而 撰 写 的 文 章 , 希 望 它 能 给 您 带 来 一 些 灵 感 。 随 着 人 们 对 契 约 精 神 和 信 用 的 重 视 程 度 不 断 提 高 , 许 多 工 作 场 合 都 需 要 签 订 合 同 。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, 应 该 遵 循 双 方 自 愿 的 原 则 。 . . . w 贸 易 协 议 书 发 布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2 随 着 全 球 贸 易 的 频 繁 往 来 , 学 习 签 订 合 同 已 经 成 为 每 个 劳 动 者 必 须 进 行 的 任 务 。 每 个 当 事 人 都 有 权 根 据 自 己 的 意 愿 来 决 定 是 否 签 订 合 同 。 为 了 帮 助 大 家 , 我 们 编 辑 精 选 了 一 篇 关 于 “ 贸 易 协 议 书 ” 的 优 质 文 章 , 提 供 的 数 据 仅 供 参 考 , 不 适 用 于 正 式 的 数 据 分 析 等 用 途 ! . . . w 抵 押 协 议 书 发 布 时 间 : 2 0 2 3 1 0 1 6 当 现 代 社 会 拥 有 更 完 善 的 法 律 时 , 合 约 是 捍 卫 自 身 利 益 的 有 力 手 段 。 合 同 成 立 和 合 同 生 效 是 合 同 法 上 两 个 非 常 重 要 的 概 念 , 一 份 全 面 且 规 范 的 合 同 是 怎 样 撰 写 出 来 ? 有 问 必 答 有 需 要 的 朋 友 请 问 个 清 楚 。 . . . w 广 告 协 议 书 发 布 时 间 : 2 0 2 3 1 0 2 0 伴 随 着 时 间 的 流 逝 , 合 同 已 经 变 得 十 分 重 要 。 一 旦 签 订 合 同 , 双 方 就 有 了 书 面 承 诺 , 从 而 可 以 依 法 行 事 , 有 法 可 依 , 有 法 可 求 。 你 是 否 掌 握 了 撰 写 合 同 的 规 范 要 求 呢 ? 本 文 是 我 为 大 家 精 选 的 一 篇 关 于 “ 广 告 协 议 书 ” 的 文 章 , 所 有 数 据 仅 供 参 考 。 具 体 分 析 需 要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做 出 判 断 ! . . . 下 载 此 文 档 承 让 协 议 书 文 件 夹  承 让 协 议 书 热 门  承 让 协 议 书 十 二 篇  承 让 协 议 书 经 典  承 让 协 议 书 集 锦 五 篇  典 当 协 议 书  贸 易 协 议 书  抵 押 协 议 书  广 告 协 议 书  借 债 协 议 书  劳 务 协 议 书  委 派 协 议 书  保 证 协 议 书  委 托 协 议 书  保 姆 协 议 书  定 金 协 议 书  盖 房 协 议 书  售 后 协 议 书  居 间 协 议 书  建 房 协 议 书  还 款 协 议 书 最 新 文 章 2 0 2 4 个 人 介 绍 信 ( 汇 集 1 5 篇 ) 根 据 您 的 要 求 , 编 辑 为 您 整 理 了 一 份 专 业 的 “ 个 人 介 绍 信 ” 。 那 么 在 这 些 范 文 模 板 中 , 有 哪 些 值 得 借 鉴 的 地 方 呢 ? 范 文 可 以 作 为 参 考 来 帮 助 我 们 更 好 地 写 作 。 范 文 的 整 体 结 构 非 常 明 确 , 可 以 清 楚 地 展 现 文 章 的 重 点 。 我 们 还 将 逐 步 扩 充 相 关 领 域 的 知 识 , 以 帮 助 您 更 好 地 理 解 ! . . . 幼 儿 安 全 教 育 课 件 教 案 课 件 是 教 师 预 先 准 备 好 的 用 来 上 课 的 工 具 , 里 面 的 内 容 是 教 师 自 己 根 据 教 学 需 要 去 完 善 的 。 教 案 和 课 件 的 完 善 需 要 教 师 反 复 打 磨 和 改 进 , 只 有 经 过 不 断 地 修 改 和 优 化 , 才 能 写 成 优 质 的 教 案 课 件 。 接 下 来 , 请 大 家 听 好 工 具 范 文 网 的 编 辑 为 大 家 讲 述 一 下 “ 幼 儿 安 全 教 育 课 件 ” 的 内 容 , 如 想 了 解 更 多 相 关 信 息 请 访 问 我 们 的 网 站 ! . . . 幼 儿 安 全 教 育 课 件 安 全 教 育 课 件 学 校 安 全 生 产 月 活 动 总 结 汇 集 ( 7 篇 ) 学 会 优 秀 的 文 档 写 作 是 在 学 习 和 工 作 中 必 不 可 少 的 技 能 , 通 过 研 究 范 文 人 们 可 以 更 好 地 掌 握 写 作 的 技 巧 和 技 巧 。 范 文 对 于 我 们 理 解 整 体 构 思 有 很 大 的 帮 助 , 借 鉴 范 文 的 时 候 有 哪 些 注 意 事 项 呢 ? 想 要 更 全 面 地 了 解 “ 学 校 安 全 生 产 月 活 动 总 结 ” 请 阅 读 下 文 。 . . . 告 别 观 后 感 出 於 您 的 要 求 我 為 您 搜 集 了 以 下 資 訊 : “ 告 别 观 后 感 ” 。 在 觀 影 的 時 候 我 們 可 以 全 心 全 意 投 入 片 中 , 為 了 即 時 記 錄 我 們 的 感 悟 和 思 考 , 我 們 可 以 寫 一 篇 觀 後 感 。 光 是 看 可 不 行 哦 , 還 是 要 寫 篇 觀 後 感 , 觀 後 感 也 是 觀 眾 和 導 演 的 一 次 心 靈 溝 通 。 讀 後 如 有 所 得 當 屬 美 意 ! . . . 告 别 观 后 感 三 年 级 下 册 教 学 计 划 这 是 由 小 编 整 理 的 “ 三 年 级 下 下 册 科 学 教 学 计 划 ” 类 内 容 , 希 望 对 你 有 所 帮 助 。 如 果 你 觉 得 这 篇 文 章 有 用 , 请 将 其 收 藏 以 供 以 后 查 阅 。 假 期 生 活 转 瞬 即 逝 , 新 学 期 即 将 开 始 , 学 校 各 科 的 教 师 们 可 以 开 始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了 。 一 份 优 秀 的 教 学 计 划 能 够 提 高 我 们 在 新 的 一 年 里 的 教 学 效 率 。 . . . 三 年 级 下 册 教 学 计 划 下 册 教 学 计 划 最 新 团 工 作 总 结 ( 集 合 1 4 篇 ) 合 作 合 同 协 议 书 推 荐 栏 目 汽 修 心 得 除 夕 新 年 祝 福 唯 美 蝴 蝶 文 案 表 白 浪 漫 文 案 漂 亮 大 公 鸡 作 文 清 晨 阳 光 唯 美 早 安 句 子 老 婆 生 日 祝 福 感 动 榜 样 7 专 题 节 目 观 后 感 验 收 通 知 高 校 宣 传 活 动 总 结 德 育 教 育 心 得 体 会 团 结 团 日 活 动 坚 持 不 懈 句 子 履 职 自 查 报 告 纺 织 员 工 辞 职 报 告 平 安 夜 对 象 文 案 复 制 全 文 下 载 文 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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